今年2月1日晚8时许,朱某江发现“勾引”其情人的余某京住在玉州区中秀路的某宾馆后,即伙同刘某军、“阿国”以及另外一名男子(三人均另案处理),来到该宾馆708房内,以余某京勾引其情人为由,对余某京进行殴打,后持刀对余某京威胁、恐吓,强迫余某京赔偿6万元。由于余某京当时没有这么多现金,“阿国”即拿着余某京的3张银行卡去取,可银行卡中钱不多,“阿国”仅仅从其中一张工商银行卡内取到400元。于是,朱某江等人又强迫余某京写一份认罪书,并写下每张金额都为3万元的借条2张。临走前,朱某江等人还拿走了余某京的现金**币1000元。
本文来源:[玫瑰网,www.mgq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