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难点在于,每个犯罪者对自己的成本定义实际上不尽相同,无法生活物质计算。提高犯罪成本,不只是吓退以后潜在的犯罪者,更重要的是补偿被害者受伤的权利和正义。
执法成本,不得不正视的事实
有两种刑法模式:一为订立够高的刑罚以时时吓阻刑事犯罪行为,另一为订立够高的刑罚而只消除所有不合生活物质效率的犯罪行为。但两者都没办法说明现况。刑事犯罪行为仍然出现,所以我们并没有时时发挥吓阻作用的够高刑罚。此外,几乎所有的刑事犯罪行为都不符合生活物质效率,也就是受害者受到的损害高于罪犯得到的收益。
被判有罪的罪犯交1000美元罚款给**时,他的成本是1000美元,但净成本是零。罪犯所缴的每一块钱都给**,所以惩罚成本(施刑于罪犯的成本和其他人所获收益两者间的差额)为零。
假使罪犯无法支付够多的钱,我们可以不罚他钱,改为坐牢一年。从他的观点来说,坐牢一年相当于1万美元的罚款。刑罚让他负担了1万美元的成本,但执法体系一无所获。相反地,其他人必须花钱维持监狱的营运(假设也是1万美元)。这么一来,刑罚的净成本(罪犯的损失加上执法体系的损失)是2万美元。这就好像他交了1万美元的罚款,我们却收到负1万美元的罚款。
加重刑罚后,有能力支付罚款的罪犯人数减少,所以我们倾向于改用成本较高的刑罚,如监禁。所以加重刑罚通常会提高每件罪案的惩罚成本。
当每件罪案的成本随着预期刑罚的加重而提高,罪案数目也减少,因为较高的预期刑罚会吓阻罪案。罪案数目减少,必须花在逮捕和惩罚上的成本就跟着降低。如果罪案数目的降幅高于每件罪案成本的增幅,则提高预期刑罚会降低执法和惩罚的总成本。这么一来,刑罚较重、罪案较少的制度,所花成本就低于刑罚较轻、罪案较多的制度。多吓阻一件罪案所增加的成本为负值,因此防止所有不合生活物质效率的罪案和若干符合生活物质效率的罪案以节省惩罚成本,是符合生活物质效率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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