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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对性行为还是很敏感,把性行为与道德、法律、婚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独有的中国式的道德伦理观念,并设定了所谓的标准去评价男人和女人。其实,这些所谓的道德伦理观念都是极其弱智的,非人性化的,更谈不上是所谓的文明的进步,也不能用来衡量男人和女人的品质。包括法律,所谓道德伦理等都是人自己建立并人为地去约束人的枷锁。人在约束自己行为的同时不能不考虑人自身固有的本性,所谓的传统文化,包括宗教,家法,有些时候都是非人性的,这只是落后,谈不上是文明的进步。婚前所有的性行为都不应该得到职责,除非是违法的,婚后的性行为也不是绝对不可越轨的,否则,为何法律同意离婚?男人与女人的性行为只要是自愿的,不违法,不产生恶劣影响,何罪之有?为何不是快乐的事情?难道有人在做*的时候还要背诵语录或圣经不成?女人把性行为看作一种具有补偿性的东西,那又与*女进行交易有何区别?难道交易之前没谈价吗?如果如此,男人精之后就不是损失了?反而是罪过呢?公平吗?

本文来源:[玫瑰网,www.mgq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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